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某有限公司;李某甲;李某乙;海南创优世技术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琼9006民初915号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琼9006民初915号 原告: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623011957,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联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兼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女,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80********,户籍地址: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联星村委会后排村三队。 被告:***(曾用名***),男,199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91********,户籍地址: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联星村委会后排村7号。 第三人:海南创优世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OMA5RD33764,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椰海大道18号椰林小区A栋402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海南创优世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3日立案。原告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撰稿:***校对:***印刷:***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2026年2月11日印制(共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