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8民初4719号
原告: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623011957),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通和路68号浙江中财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协作自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BL35XX),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碧桃路109号22幢1单元31层15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协作自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原告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6元,减半收取1413元,由原告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