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8民初4720号
原告: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623011957,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通和路68号浙江中财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协作自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BL35XX,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碧桃路109号22幢1单元31层15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协作自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后原告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46元,减半收取2473元,由原告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