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108民初4712号
原告: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通和路68号浙江中财大厦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62301195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易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西三路301号1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303060852X。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易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欠款23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300元;2、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为AH16-P09-018《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型号为DAS-NGFW的安恒明御WEB应用防火墙软件V4.0四件,总价为46000元;交付期限为收到50&预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后3日内,被告收到原告开具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应支付合同总价的50%货款,原告同时按照被告指定的收货地址发货,被告收到原告交付的产品30日内,应支付合同总价的50%货款;如被告迟于合同规定时间付款,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自超过付款期限之日起,每周被告应付给乙方未付款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总计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以及双方因诉讼产生的其他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何义务进行了约定。原告根据约定的交付地点送达货物,被告于2016年9月11日确认签收、于2016年9月15日确认完成部署、产品运行正常、规则调整完成。至今,被告尚欠货款23000元。原告委托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提起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2000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厦门易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3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300元;
二、被告厦门易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元。
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241元,由被告厦门易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