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108民初4713号 原告: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通和路68号浙江中财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易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西三路301号11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恒公司)与被告厦门易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恒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6日开庭审理,安恒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易赞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恒公司诉请: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23750元、违约金2375元;2、被告支付律师费2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认定:2016年4月15日,安恒公司与易赞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1份,约定安恒公司向易赞公司出售软件,单价47500元,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合同总价50%货款,收到交付的产品30日内支付合同总价50%货款,如迟于合同约定时间付款,自超过付款期限之日起,每周支付未付款金额1%,违约金总计不超过合同总金额5%,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2016年4月28日,易赞公司出具《到货证明》,确认收到上述货物。 安恒公司确认:易赞公司尚欠货款23750元。 安恒公司为本案支付律师费2000元。 本院认为,易赞公司未按约支付剩余货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厦门易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3750元、违约金2375元、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元,由被告厦门易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