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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08执266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5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联慧街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623011957。
法定代表人:范渊。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浙杭劳人仲案(2021)41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付案款29.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缴案件执行费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额付款义务人民币55774元(包括代扣个税3057.40元,代缴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476.82元,代缴医保个人缴纳部分119.21元),并已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其余保险暂无法补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108执266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华 康
执 行 员 来 飞
执 行 员 袁 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