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浙0108民初6895号
原告: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联慧街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62301195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丰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五环大道31号(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71388576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丰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武汉丰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05150元,违约金77030元,合计382180元。上述款项被告应于2020年5月31日前付清。原告指定收款账户:户名为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571905187410303,开户行为招商银行杭州钱塘支行。若被告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款项,须向原告另行支付律师费21935元、担保费500元、案件受理费3684元以及财产保全费2943元,合计2906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20年5月2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原告有权就所有未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原告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上述第一项约定收到相应款项后一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交解封申请。
三、双方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7368元,减半收取3684元,财产保全费2943元,合计6627元,由原告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误
书记员田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