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3民初26892号
原告:贵州金瑞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友谊路百灵阳光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刘潘惠。
被告:安顺闽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安顺空港创业办公用房成品库三即****
法定代表人:陈灿彬。
原告贵州金瑞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顺闽安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金瑞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武晋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小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