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市玉皇山南综合整治工程指挥部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民申22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万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118号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市玉皇山南综合整治工程指挥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元帅庙后88-2。
负责人:***,该指挥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指挥部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指挥部员工。
一审第三人: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秋涛路258号A楼15层1501室。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浙江万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杭州市玉皇山南综合整治工程指挥部、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浙民终1827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二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万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案涉《消防系统工程安装调试合同》无效,其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向杭州市玉皇山南综合整治工程指挥部主张权利,欠缺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生效判决实体处理并无不当。浙江万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万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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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勰
审判员***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