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5民终12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万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樊洼路998号商业街B1楼3层西。
负责人:谢丽娟,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娟,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万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北路118号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浙江万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万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23)皖0503民初1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万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浙江万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万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4元,减半收取计542元,由浙江万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锋
审 判 员 蔡 超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