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松阳县枫坪乡高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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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1124民初546号
原告:浙江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阳县望松街道万寿山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671613318Y。
法定代表人:陈仙旺,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土根,浙江君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松阳县枫坪乡高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松阳县枫坪乡高亭村。
法定代表人:吴永富。
被告:松阳县枫坪乡高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松阳县枫坪乡高亭村。
法定代表人:吴永富。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关良,松阳县长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浙江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达公司)诉被告松阳县枫坪乡高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高亭村合作社)、松阳县枫坪乡高亭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高亭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28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诉讼过程中,原告追加高亭村委会为本案共同被告。
原告鹏达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229436元;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1085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财产保全费用)。事实和理由:高亭村合作社在2018年9月27日与鹏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份,约定由鹏达公司承担松阳县枫坪乡高寮村综合楼工程、松阳县枫坪乡高寮村文化礼堂工程的施工任务,合同造价2176247元。2018年10月9日鹏达公司向松阳县枫坪乡高寮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支付前述二工程的履约保证金108500元,该二项工程于2020年1月3日验收合格。高亭村合作社委托浙江中合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工程价款审计,2020年4月27日浙江中合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中合{浙。松阳}结审字(2020)-021号】关于松阳县枫坪乡高寮村文化礼堂工程审核的报告,审定松阳县枫坪乡高寮村文化礼堂工程总造价为1329529元,2020年4月27日浙江中合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中合{浙。松阳}结审字(2020)-022号】关于松阳县枫坪乡高寮村综合楼工程审核的报告,审定松阳县枫坪乡高寮村综合楼工程总造价为820897元,二项工程合计造价为2150426元。贵村2018年10月10日到2020年11月20日止累计支付工程进度款1920990元。截止2022年1月19日未付工程款229436元。未退回履约保证金1085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付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托,不按时支付工程款。原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理认定,查明事实如下:
2018年9月27日松阳县枫坪乡高寮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高寮村委会)与鹏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松阳县枫坪乡高寮村综合楼工程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签约合同价为841770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同日,高寮村委会与鹏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松阳县枫坪乡高寮村文化礼堂工程施工图范围内的所有工程,签约合同价为1334477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签定合同后或工程开工前(项目部组建完成、人员、机械到位),支付合同价款20%的备料款;当工程量全部完成时,预付款及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0%时停止支付;工程决算经审计后,付至审计价款的97.5%,余款2.5%等保修期满后付清。合同签订后,2018年10月9日鹏达公司向松阳县枫坪乡高寮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高寮村合作社)支付案涉二工程的履约保证金108500元。案涉二工程于2018年9月30日开工,2019年12月15日竣工,2020年1月3日验收合格。后高亭村合作社委托浙江中合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两工程造价结算进行了审核。2020年4月27日,浙江中合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关于松阳县枫坪乡高寮村综合楼工程审核的报告》、《关于松阳县枫坪乡高寮村文化礼堂工程审核的报告》、《工程计算造价审核定单》。其中松阳县枫坪乡高寮村综合楼工程审定造价为820897元,松阳县枫坪乡高寮村文化礼堂工程审定造价为1329529元。合计2150426元。2018年10月10日至2019年3月4日,原高寮村委会通过原高寮村合作社支付原告松阳县枫坪乡高寮村综合楼工程的工程款共计387200元,支付原告松阳县枫坪乡高寮村文化礼堂工程的工程款共计633440元。2019年7月,因行政村调整,原高寮村行政区划并入高亭村。2019年10月18日至2021年7月2日,高亭村委会通过高亭合作社支付原告关于松阳县枫坪乡高寮村文化礼堂工程的工程款共计614140元。2019年12月2日至2020年1月19日,高亭村委会通过高亭合作社支付原告关于松阳县枫坪乡高寮村综合楼工程的工程款共计286210元。以上合计1920990元。
本院认为,原告鹏达公司施工工程在2020年1月3日已验收合格并已移交使用,故原工程发包人即高寮村委会理应支付案涉工程款。鉴于高寮村委会已并入高亭村委会,故原高寮村委会所欠债务应由被告高亭村委会负责清偿;同时,因高亭村委会支付款项需与高亭村合作社共同决定,故案涉工程款应由两被告共同支付。关于案涉工程款的具体金额,因该两项工程均经工程结算造价审定确认工程造价为2150426元,且高亭村委会、高亭村合作社对此金额也予以认可,扣除原高寮村合作社、高亭村合作社已付的1920990元,被告尚需支付工程款229436元。关于案涉工程履约保证金问题,现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已达返还条件,被告应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108500元。庭审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对利息损失的主张,系其在法律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松阳县枫坪乡高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松阳县枫坪乡高亭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9436元。
二、被告松阳县枫坪乡高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松阳县枫坪乡高亭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08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69元,减半收取3184.5元,财产保全费2210元,由被告松阳县枫坪乡高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松阳县枫坪乡高亭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兰倩
二O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林姿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