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松阳县古市镇建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1124民初1416号

原告:浙江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阳县望松街道万寿山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671613318Y。

法定代表人:陈仙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土根,浙江君问律师事务所。

被告:松阳县古市镇建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松阳县古市镇建安村。

法定代表人:周星平,该经济合作社主任。

原告浙江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达建设)为与被告松阳县古市镇建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建安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30日、同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鹏达建设法定代表人陈仙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土根、被告建安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周星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鹏达建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一、被告松阳县古市镇建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支付工程款727425元;二、被告松阳县古市镇建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返还履约保证金60000元,三、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4日、2019年1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为1324282元。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履约保证金60000元,工程开工后,原告已经完成全部的施工内容,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支付工程进度款764434元。工程于2019年4月29日竣工验收合格。2019年11月14日经浙江鼎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定两工程合同总价款为1491859元。2020年4月29日,两工程项目的保修期满,被告应该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727425元并返还履约保证金60000元。原告数次向被告追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不付。

被告建安村经济合作社辩称:2019年8月,根据县里的村级集体规模调整由古市镇原上方村与古市一村、古市二村合并成立建安村。2018年9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上方村综合楼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原告向被告支付100000元保证金,工期至2018年12月31日,原告没有交付该100000元的保证金。2019年1月2日,原告与被告再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上方村综合楼工程的装饰部分承包给原告施工,工期至2019年3月31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履约保证金60000元。另双方约定两份建设施工合同一起验收,2019年4月29日,涉案的工程经双方验收合格。原告未按时完成工程,已经构成违约应该扣除履约保证金并支付违约金。涉案的工程地砖、卫生间吊顶、花岗岩色差等存有质量问题,被告多次找人进行维修至今仍存有质量问题无法解决。原、被告双方一直就工程款的支付在进行协商,被告要求在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以及维修的费用,由于双方存在较大的差异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导致工程款未付,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利息诉请。另外,原告未按时完成主体结构工程,导致被告无法及时获得补贴。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8年9月4日,原告与上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上方村经济股份合作社将松阳县古市镇上方村综合楼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施工工期为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合同价款为847109元,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原告方提供施工相关资料,业主方向有关部门争取资金,资金落实后支付工程款80%,结构验收后,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不计息审计后扣除2.5%的质保金后,其余工程款予以付清,如支付周期超过一年,业主方向施工方支付利息(利息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质量保修金(扣除保修费用后)在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被告方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5%的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如工期延误的,原告需按照2000元/天的标准支付被告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款的3%。工程未在2018年12月31日前结构验收的,原告需赔偿被告违约金100000元。2018年9月1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告提供相关资料后,被告争取到特扶资金的,被告不扣留100000元赔偿违约金;争取不到特扶资金的,原告不承担责任。2019年1月2日,原告与上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上方村经济股份合作社将松阳县古市镇上方村综合楼工程-装饰部分发包给原告施工,施工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合同价款为477173元,开工七个工作日内支付20%的备料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七日内付至工程款的80%并返还保证金,审计后付至总工程款的97.5%,留取2.5%待缺陷责任期满并经业主认定无质量瑕疵后14天内一次性付清(不计息),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被告方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2.5%的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被告另向原告提供60000元的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2019年1月2日,被告向原告交付了60000元的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施工,案涉两工程于2019年4月29日由村干部、驻村干部、质监部门、建筑设计以及原告等进行了竣工验收,验收结果为合格。2019年8月后根据松阳县村级集体规模调整,原上方村、古市一村、古市二村合并为建安村。2019年11月14日,案涉的工程主体结构、装饰部分经浙江鼎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程审核结算分别为985769元、506090元,总价款为1491859元。被告于2018年11月22日、2019年1月21日、2019年12月12日分别支付工程款169000元、95434元、500000元,合计支付764434元。尚欠727425元未支付,另有60000元保证金未退回。

本院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建设施工合同》两份、补充协议、履约保证金收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两份、工程结算审核核定单、工程款结算计算表、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

本院认为,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原上方村、古市一村、古市二村合并为建安村,故建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被告参与本案的诉讼。原告按约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且案涉工程于2019年4月29日经双方竣工验收合格也已交付给了被告使用,双方也对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故被告建安村经济合作委员会作为合同相对人,理应按约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727425元并返还履约保证金60000元。原告未按约定及时完成工程,构成了合同项下的违约,理应支付违约金,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原告需支付被告2000元/天的违约金,但总额不超过合同款的3%,即为29573.07元。庭审中,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涉案工程的维修款46000元并放弃涉案工程的质量鉴定,今后因质量问题由其自行维修,维修款与违约金总计75573.07元在未付的工程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原告对此予以认可,为减少双方的诉累,本院予以支持。两者相抵扣,被告尚需支付原告工程款651851.93元。综上,原告合理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松阳县古市镇建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51851.93元。

二、被告松阳县古市镇建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60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37元,由原告浙江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37元,被告松阳县古市镇建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蔡建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朱伟杰

代书记员 王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