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帅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13执61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新城区***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广华寺街道办事处文明路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徐洋,均系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松木岛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瑞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446500元,执行费6600元。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等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执行款432896.88元缴纳至我院执行款账户,被执行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其义务,因申请人在他案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故该笔案款无法发放,未查到被执行***瑞化工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瑞化工有限公司现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执行。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