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内0702执202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威亚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07月0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威亚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内0702民初86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返还申请人借款500000元并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4710.92元,执行费744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于2023年7月5日执行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1.2023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2.2023年7月5日、7月6日,启动“总对总”网络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车辆信息、收益类保险、网络资金、银行存款;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及网络资金做出冻结,账户冻结期限为2023年7月6日至2024年7月6日。
3.2023年7月7日、7月11日,启动传统财产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不动产、社会保险信息、土地信息、住房公积金存款;
4.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23年7月5日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3年7月21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短信约谈申请人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综上,本案执行到位标的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内0702民初8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案财产查封、冻结措施,待期限届满后会自动解除。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的,查封、冻结措施效力消灭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