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苏1111民初312号
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谢某,男,住镇江市润州区。
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江苏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