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某有限公司;谢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苏1111民初312号 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谢某,男,住镇江市润州区。 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江苏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