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2504民初3219号
原告:云南博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弥阳街道西区生态园坝埂脚以东(山水人间湖泉外滩)6幢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弥勒顺力废弃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太平街***龙村民委员会磨盘村民小组龙子山。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云南博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弥勒顺力废弃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云南博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博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博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6元,减半收取计1753元,由原告云南博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