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博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思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云南博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14民初1238号
原告:云南思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中豪新册产业城A区15幢一楼。
法定代表人:郭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097472492P。
委托诉讼代理人:岩光坎,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燕飞,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博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弥阳镇西区生态园坝埂脚以东(山水人间湖泉外滩)6幢1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MA6KFU9U2F。
原告云南思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博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云南思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思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思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云南思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