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81民初11321号之一
原告:青岛宏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胶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93788549Q。
法定代表人:**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金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古城路376号1幢1-2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3XB5276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宏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金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青岛宏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宏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60元,减半收取计131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180元,由原告青岛宏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