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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与张某2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8848号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对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北京中建京东置业有限公司、北京翼达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884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遗漏,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京0113民初8848号民事判决书第十页第一行后、第二行前添加一段,内容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