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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91民初2352号 原告:***,男,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男,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原告***与被告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