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91民初1572号
原告:陈某某,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某,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淮安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牛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江苏法德东恒(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江苏法德东恒(淮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孙某某,住连云港市灌南县汤沟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江苏圣典(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淮安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孙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淮安市逸某某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孙某某的诉讼,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