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91民初779号
原告:江苏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现原告江苏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8元,减半收取3129元,由原告江苏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