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鄂长阳行非审字第00007号
申请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申请人长阳超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住龙舟坪镇滨江路。
申请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3月6日申请本院对被申请人长阳超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执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工商处字(2013)第158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正确合法,符合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