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醇龙箱包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融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邵阳力天世纪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开民二初字第02258-2号 原告湖南融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邵阳力天世纪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湖南省醇龙箱包皮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融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邵阳力天世纪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省醇龙箱包皮具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融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邵阳力天世纪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省醇龙箱包皮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融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融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邵阳力天世纪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省醇龙箱包皮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400元,由原告湖南融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