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益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鼎益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25民初477号
原告:***,男,195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阿强,福建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鼎益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汇源北路324-18号(自编号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CG0T86R。
法定代表人:刘兴荣。
被告:**,男,199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鼎益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与被告已在案外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7.5元,减半收取计408.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杨居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筱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