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执10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青云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5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庖***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海韵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青云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云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205民初57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公司应向青云公司支付10248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青云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公司均未予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公司在河南卓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享有股权,本院已委托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5日轮候冻结上述股权,冻结期限为冻结生效以后三年。查得被执行人**公司在南通勤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通诚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南通**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享有股权,本院已委托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6日轮候冻结上述股权,冻结期限为冻结生效以后三年。查得被执行人**公司在江苏奥钢实业有限公司享有股权,本院已委托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6日轮候冻结上述股权,冻结期限为冻结生效以后三年。查得被执行人**公司在南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南通通京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享有股权,本院已委托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7日轮候冻结上述股权,冻结期限为冻结生效以后三年。本院依法向上述股权首封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发函询问处置情况并要求参与分配,目前尚无款项受偿。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公司住所地法院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调查,未反馈被执行人**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纳入失信名单予以公布。因被执行人**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10248元及相应利息暂未执行到位,执行费54元未能收取。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青云公司书面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征求意见,青云公司未提出异议,且未申请执行悬赏措施,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证据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青云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证据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205民初57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公司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青云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徐 凯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