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5民终26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龙山路甲069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吉县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昌硕街道胜利东路天启铭楼7楼。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吉县管道燃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25)浙0523民初3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鉴于上诉人***在收到《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未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