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822民初451号之二
原告府谷县蓝天盛电气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老高川镇石板台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龙山路甲06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蓝天盛电气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蓝天盛电气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221.9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23)陕0822民初451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告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户,现原告向本院递交续行保全申请书,申请续行保全被告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续行保全被告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裁定如下:
续行冻结被告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户(具体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续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