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0117执2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办事处宋家庄社区朝阳街育才巷7号。
被执行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肥城市龙山路甲069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2024)鲁0117民初17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42142元至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娄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