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大耳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晋0923民初775号 原告: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龙山路甲069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告:山西大耳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忻州市代县上馆镇上平城108线路南。 法定代表人:***。 原告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大耳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4日立案。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金额为16000元。原告于202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山西大耳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850元,退还原告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750元,原告负担100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