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内0291执恢25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龙山路甲06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北控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稀土国际大酒店18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北控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7日作出的(2024)内0291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内蒙古北控热力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现申请执行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内0291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