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4民特40号
申请人:甲公司。
被申请人:乙某。
申请人甲公司与被申请人乙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甲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甲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甲公司撤回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甲公司负担。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