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78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陕煤澄合多种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澄城县。
法定代表人:李岱元,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富强,陕西信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电华通陕西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治,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陕煤澄合多种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电华通陕西通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已收到中电华通陕西通信有限公司所租赁的位于澄城县XX街XX大厦一至三层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陕0525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志 升
审 判 员 王 海 杰
审 判 员 郑 建 成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