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5民初450号
原告:陕西陕煤澄合多种经营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南大街西七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5222422436W。
法定代表人:李岱远,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富强,陕西信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菊,女,汉族,1982年9月11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电华通陕西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营业执照登记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XX园XX号,实际经营住所地为西安市曲江旺座A栋21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MA6TG0YC62。
法定代表人:刘治,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马,男,汉族,1978年7月1日出生,住澄城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XX区XX环XX路XX号XX座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710930747C。
法定代表人:邱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壹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XX路以东南三环以北黄渠头南路以南金花路以西旺座曲江1幢1单元26层12061号-12066号
法定代表人:段甲武,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陕煤澄合多种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华通陕西通信有限公司、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陕西壹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陕煤澄合多种经营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陕西壹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陕煤澄合多种经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壹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郑 建 成
人民陪审员 王 根 贵
人民陪审员 李 进 有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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