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525执61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陕煤澄合多种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澄城县。
法定代表人:李岱元,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富强,陕西信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电华通陕西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治,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金马,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陕煤澄合多种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电华通陕西通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1414092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中电华通陕西通信有限公司在陕西豆荚集市商贸有限公司处的租赁费145833.33元并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陕西陕煤澄合多种经营有限公司,该案部分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525执6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志 升
审 判 员 王 海 杰
审 判 员 郑 建 成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