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1283财保166号
申请人:***,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黑龙江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牡丹江银茂支行的存款320000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黑龙江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使生效的法律文书能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牡丹江银茂支行的存款32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