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永安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永安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先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502执1066号 申请人:安徽永安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六安集中示范园区黄大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2MA2P1ENM3Y。 被执行人:安徽先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六安市金安区和顺沁园春11号商铺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MWU4G3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0年0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金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永安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先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502执10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