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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324民初5406号 原告:安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某某,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立案后,于2023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15元,由原告安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