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5民初2064号
原告:***,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男,汉族,40岁左右,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阜阳市程大建筑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96557701R。
法定代表人:*亚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祥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三塔路与阜政路祥源公园城项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RF3WB9E。
负责人:李永新,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阜阳市程大建筑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祥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229元),本院退回原告***204元,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员 侯 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