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923执465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八方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盐城市志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徐州八方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志达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盐城市志达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其他房产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存款,经本院实地调查被执行人盐城市志达化工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场内无工作人员。现该工厂已被政府整体收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清算补贴费用予以冻结,但尚未补贴到位,无法扣划发放。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对本院的执行程序提出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执行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