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八方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1003某某与徐州八方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11民初1003号 原告:***,女,1979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胜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胜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八方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城北开发区时代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6月24日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长沙市雨花区。 第三人:***,女,1983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元***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元***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徐州八方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自主行使法律赋予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徐州八方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