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11民初1003号
原告:***,女,1979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胜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胜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八方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城北开发区时代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6月24日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长沙市雨花区。
第三人:***,女,1983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元***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元***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徐州八方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自主行使法律赋予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徐州八方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