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311执异130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徐州八方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胜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胜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3年8月24日生,户籍地河南省济源市,现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徐州八方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方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后,异议人八方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与八方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2018)苏0311民初2749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2日作出(2019)苏03民终5号民事判决: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311民初2749号民事判决;二、八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置于公司主要办公场所,供***查阅、复制;三、八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会计账簿(包括会计凭证、原始记账凭证等)供***查阅。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八方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负担。
根据***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苏0311执2680号。
异议人八方公司提出异议称:请求依法裁定中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3民终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27日法院执行人员与申请执行人***一起到被执行人八方公司执行,八方公司将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包括会计凭证、原石记账凭证等)置于会议室供***复制及查阅。***查阅后对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无异议,但对会计账目缺失有异议,经与执行人员沟通,被执行人公司2017年因经济案件被徐州市泉山公安分局经侦大队调取会计凭证(附调取通知书)。***查阅完毕所有判决书确定内容后,拒不在法院制作的执行笔录中签字,案件执行至今未报结案。另,泉山法院于2019年11月15日对***诉八方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作出(2019)苏0311民初3178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4日以(2020)苏03民终235号民事判决维持上述一审判决,该生效判决认定***存在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况且受让股权后没有补足出资,确认八方公司2019年1月13日通过的解除***的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故现***以八方公司股东身份要求履行股东知情权的执行案件已丧失执行依据。
申请执行人***未提交意见。
本案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八方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其提出的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在本院审查期间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徐州八方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