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922执2516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八方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滨海维佳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73765574K,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徐州八方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滨海维佳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922民初427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滨海维佳化工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滨海维佳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361.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