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424民初1153号
原告:徐州八方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徐州市泉山区城北开发区时代大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37838449W。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胜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邑永顺达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开发区104国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5804316078。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州八方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临邑永顺达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八方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5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