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威海云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皖0121财保79号
申请人威海云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威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按标的额70万元保全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开户行:工行合肥阜阳北路支行,账号:13×××27);该存款不足的,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名下其他账户存款或者等额财产金额。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威海云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出具了保单保函(担保金额70万元)。2019年9月18日,威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70万元(开户行:工行合肥阜阳北路支行,账号:13×××27);该存款不足的,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名下其他账户存款或者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威海云扬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虎
书记员  许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