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纳什空间创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财保1770号
申请人: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霞路东039号。
法定代表人:于大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民健,男,198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申请人:纳什空间创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剑,董事长。
申请人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纳什空间创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9360元的财产。申请人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纳什空间创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十二万九千三百六十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