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纳什空间创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11543号



原告: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霞路东039号。

法定代表人:于大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民健,男,198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纳什空间创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剑,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纳什空间创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纳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高 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