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闽0524民初2361号
原告: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泉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规划费用18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18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9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2023年9月20日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算,暂计至2026年3月12日为14,733.86元);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3年3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中标通知书》,确定原告递交的某村庄规划(2022-2035年)投标文已被接受,原告为中标人。后被告与原告签订《规划编制合同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提供编制《某村庄规划(2022-2035年)》服务,规划费用为18万元,原告提交规划评审稿后10天内,支付总金额的50%,计玖万元整;提交正式成果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以批文为准)30天内,结清余款,计玖万元整。2023年8月10日,某镇政府在某县政府网站发布《某镇政府关于安溪县蓬莱镇新美村、新坂村村庄规划的公示》,确认原告编制出具的《某村庄规划(2022-2035年)》,已于2023年8月3日通过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的专家技术评审,2023年8月8日通过新美村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8月10日至2023年9月9日。2023年9月28日,某县政府作出《某县政府关于安溪县蓬莱镇新美村、新坂村村庄规划的批复》,表示某镇政府提交的《关于呈报审批安溪县蓬莱镇新美村、新坂村村庄规划的请示》已收悉,并同意某镇政府组织编制的《某村庄规划(2022-2035)》《安溪县蓬莱镇新坂村村庄规划(2023-2035)》。因此,原告已完成《规划编制合同书》约定的编制义务,且原告编制的《某村庄规划(2022-2035)》已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根据《规划编制合同书》约定,被告支付所有规划费用的付款条件均已届满,被告应当在2023年10月29日之前向原告支付18万元,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某村民委员会未作答辩。
围绕诉讼请求,某公司提供中标通知书、《规划编制合同书》、《某村庄规划(2022-2035年)》、《某镇政府关于安溪县蓬莱镇新美村、新坂村村庄规划的公示》、《某县政府关于安溪县蓬莱镇新美村、新坂村村庄规划的批复》等证据。
本院认为,经庭审认证,某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能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某公司诉称。
本院认为,某公司与某村民委员会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某公司已按约定完成乡村规划编制等委托事项,并向某村民委员会交付工作成果,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某村民委员会作为委托方,在接受规划服务、占有使用工作成果后,应及时足额支付对应服务费用。某村民委员会逾期未支付服务费用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某公司请求支付欠付服务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某村民委员会无正当理由长期拖欠款项造成某公司损失,某公司请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某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第九百二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某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公司规划费用18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23年10月29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2023年9月20日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算。)
案件受理费4,195元,减半收取即2,097.5元,由某村民委员会负担。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已足额预交除外)应于本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