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南瑞继保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京南瑞继保电气有限公司、南京中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191民初480号 原告:***,男,1978年3月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南瑞继保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源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南京中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小龙湾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南京南瑞继保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瑞公司)、南京中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欣公司)经济补偿金、追索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南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欣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南瑞公司和中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2.要求南瑞公司和中欣公司支付赔偿金131135.42元;3.要求南瑞公司和中欣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费50330元、法定休假日加班费8650.61元、年休假工资17030元、2017年年终奖9500元、2018年年终奖14625元。事实和理由:其于2007年4月进入南瑞公司,被要求通过中欣公司以劳务派遣方式入职并从事保安工作。当时,其与中欣公司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之后逐年续签一年期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已经连续签订12次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其每周一至周三从16:00工作至24:00,每周五至周日从0:00工作至7:30,每周四休息,法定休假日也加班,但未获得加班费,也未享受过年休假。2018年9月18日,中欣公司书面通知其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其完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中欣公司拒绝。 被告南瑞公司辩称,***属于劳务派遣用工,自愿与中欣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主张的赔偿金和加班费等,计算金额有误。 被告中欣公司的答辩意见与南瑞公司一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4月,***入职中欣公司,被派遣至南瑞公司任保安。双方逐年续签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9月30日。在职期间,***的出勤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三16:00至24:00,每周五至周日0:00至7:30,每周四休息。***在从事保安工作时,有休息场所,夜班工作强度不大。 2018年9月18日,中欣公司向***送达《关于对***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通知》,决定劳动合同于2018年9月30日终止,不再续签。2018年10月,***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与本案诉讼请求基本一致。仲裁委员会决定终结审理后,***提起诉讼。 另查明,***离职前12个月应发平均月工资为3959.5元,2016年年终奖为19500元,2017年年终奖为10000元,每年另有属于福利的过节费和高温津贴等。南瑞公司已经以报销形式发放了***2016年、2017年年休假补偿各3000元。***在2017年时累计工作年限超过10年不满20年。南瑞公司在审理中提出,***2017年之前的年休假补偿已经超过时效,***在2017年可享受年休假10天,当年春节统一安排休假10天,多放的3天应予扣除,剩余7天200%的补偿未超过已支付的3000元,2018年折算后可享受年休假8天,当年春节统一安排休假9天,多放的2天应予扣除,剩余6天200%的补偿为1949.52元。 本院认为,***与中欣公司、南瑞公司之间的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关系成立、有效。***上六休一,夜班期间工作强度不大,且有休息场所,本院酌情认定其每班工作6.5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不存在休息日加班。南瑞公司没有提供***具体的出勤记录,本院推定***在离职前一年内法定休假日加班11天,应得加班费3959.5÷21.75×11×300%=6008元。***2017年年休假10天,2018年年休假8天,南瑞公司在长假期间额外给予的休息日,不能冲抵,故未休年休假补偿为3959.5÷21.75×(10+8)×200%=6554元,扣除南瑞公司已付的3000元后,还应补足3554元。南瑞公司和中欣公司对于具有奖励性质的年终奖,享有一定的自主决定权,也未向***作出过必须发放年终奖的承诺,故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上述加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偿的支付,中欣公司与南瑞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从其约定。中欣公司并未与***约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其有权在合同期满时终止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南瑞公司对劳动合同的终止不具有过错,对经济补偿不承担连带责任。经济补偿月工资应在本院认定的3959.5元基础上,将2017年年终奖10000元分摊,并计入加班费6008元,得3959.5+(10000÷12×3+6008)÷12=4668.5元。过节费、高温津贴、未休年休假补偿等福利部分,不予计入。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首次规定了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故经济补偿年限应当依照该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算,计11年。因此,中欣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4668.5×11=51354元。中欣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可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南京南瑞继保电气有限公司和南京中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连带支付***加班费6008元、未休年休假补偿3554元; 二、南京中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经济补偿51354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