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南瑞继保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京南瑞继保电气有限公司、南京中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191民初484号 原告:***,男,1975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南瑞继保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源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南京中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小龙湾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南京南瑞继保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瑞公司)、南京中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欣公司)经济补偿金、追索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南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欣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南瑞公司和中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2.要求南瑞公司和中欣公司支付赔偿金193806.48元;3.要求南瑞公司和中欣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33414.91元、休息日加班费36597.28元、法定休假日加班费11456元、年休假工资27030元、2018年年终奖17250元。事实和理由:其于2005年3月进入南瑞公司,被要求通过中欣公司以劳务派遣方式入职并从事驾驶员工作。当时,其与中欣公司签订了半年期劳动合同,之后逐年续签一年期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已经连续签订14次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其每周一至周五从8:00工作至17:00,每两周休息一个周末,但未获得加班费,也未享受过年休假。2018年9月17日,中欣公司书面通知其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其完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中欣公司拒绝。 被告南瑞公司辩称,***属于劳务派遣用工,自愿与中欣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所从事的司机工作,长期处于等待状态,周末亦如此,不能按常规方式计算加班费。年终奖和年休假工资不应得到支持。 被告中欣公司的答辩意见与南瑞公司一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5年3月,***入职中欣公司,被派遣至南瑞公司任司机。双方逐年续签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9月30日。在职期间,***的出勤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8:00至17:00,每隔一周休息一个周末。***在从事司机工作时,根据发派的任务出车,平时处于等待状态。 2018年9月17日,中欣公司向***送达《关于对***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通知》,决定劳动合同于2018年9月30日终止,不再续签。2018年9月28日,中欣公司向***出具《关于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声明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解除劳动合同。2018年10月,***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与本案诉讼请求基本一致。仲裁委员会决定终结审理后,***提起诉讼。 另查明,***离职前12个月应发平均月工资为5198元,2017年年终奖为23000元,每年另有属于福利的过节费和高温津贴等。南瑞公司已经以报销形式发放了***2016年、2017年年休假补偿各3000元。***在2017年时累计工作年限超过10年不满20年,在2018年已休年休假2天。南瑞公司在审理中提出,***2017年之前的年休假补偿已经超过时效,***在2017年可享受年休假10天,当年春节统一安排休假10天,多放的3天应予扣除,剩余7天200%的补偿未超过已支付的3000元,2018年折算后可享受年休假8天,已休2天,当年春节统一安排休假9天,多放的2天应予扣除,剩余4天200%的补偿为1596.56元。 本院认为,***与中欣公司、南瑞公司之间的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关系成立、有效。***每隔一周休息一个周末,相当于平均每周工作6天,且有较长等待时间,本院酌情认定其每班工作6.5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不存在延时和休息日加班。南瑞公司没有提供***具体的考勤记录,本院推定***在离职前一年内法定休假日加班11天,应得加班费5198÷21.75×11×300%=7887元。***2017年年休假10天,2018年年休假8天,已休2天,南瑞公司在长假期间额外给予的休息日,不能冲抵,故未休年休假补偿为5198÷21.75×(10+8-2)×200%=7648元,扣除南瑞公司已付的3000元后,还应补足4648元。南瑞公司和中欣公司对于具有奖励性质的年终奖,享有一定的自主决定权,也未向***作出过必须发放年终奖的承诺,故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上述加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偿的支付,中欣公司与南瑞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从其约定。中欣公司并未与***约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其有权在合同期满时终止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中欣公司在终止劳动合同中援引法条有误,但不改变终止劳动合同的性质。南瑞公司对劳动合同的终止不具有过错,对经济补偿不承担连带责任。经济补偿月工资应在本院认定的5198元基础上,将2017年年终奖23000元分摊,并计入加班费7887元,得5198+(23000÷12×3+7887)÷12=6334元。过节费、高温津贴、未休年休假补偿等福利部分,不予计入。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首次规定了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故经济补偿年限应当依照该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算,计11年。因此,中欣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6334×11=69674元。中欣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可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南京南瑞继保电气有限公司和南京中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连带支付***加班费7887元、未休年休假补偿4648元; 二、南京中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经济补偿69674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褚***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见习书记员***